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3號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福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贓物等案件,聲請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106年度聲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福順於本院106年度聲字第8號裁定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福順前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因該裁定漏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聲請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刑法第41條第1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同法第41條第8項定有明文。又判決主文漏未記載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及檢察官均得聲請定之,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查受刑人前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因該裁定漏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應予准許。爰參酌原判決書所載犯罪情狀,諭知本件應執行刑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莉君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