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小調字第280號
聲請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沛瑜 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3日內,具狀聲請閱卷,並於閱卷完畢後2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一、應遵期具狀聲請閱卷,並參酌卷附之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111年5月4日雲警交字第1110009635號函暨事故資料,於「閱卷完畢後二日內」補正本件相對人之年籍資料。
二、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