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986號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986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1年度審易字第98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曲昊晅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毒偵字第1353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李毓華
書記官吳月華通譯邱立杰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曲昊晅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曲昊晅前於民國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於88年7月13日以88年度毒聲字第142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88年9月6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嗣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88年9月14日以88年度偵字第3297號、88年毒偵字第8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於90年1月18日以90年度毒聲字第98號裁定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同法院於90年2月22日以90年度毒聲字第280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2年3月25日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刑責部分並經同法院於90年3月29日以90年度易字第263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6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93年3月2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又於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0年3月28日以100年度竹北簡字第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1年3月2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二)詎曲昊晅仍不知悔改,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後5年內,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刑之追訴處罰後,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1年3月26日某時許,在新竹縣竹北市縣○○○街○○○號之居處內,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未扣案)燒烤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其為毒品調驗人口,經警於101年3月28日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刑事第九庭書記官吳月華
審判長法官李毓華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書記官杜政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