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83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系爭坐落嘉義縣○○鄉○○段○○○○號土地,地目旱,面積191.87平方公尺;同段301地號土地,地目旱,面積879.88平方公尺;同段302-1地號土地,地目溝,面積73.17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4,600元,原告應有部分均為3分之2,有土地登記謄本附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511,088元(計算式:(191.87x4,600+879.88x4,600+73.17x4,600)x2/3)=3,511,088;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53,7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書記官陳昭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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