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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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4號原告 陶仁昌 被告金門縣公共車船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許一傑 訴訟代理人 鄭凱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具狀答辯,本院認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裁定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林秀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書記官張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