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92號原告 羅振村 被告 羅啟鍠
羅達霖 羅麗梅 羅麗惠 羅麗華 羅木文 羅凱剛 羅振祥 羅國順 羅振順 羅振葉 羅豐朋 羅有 羅增義 羅金旬 羅新銓 羅慶隆 羅源洲 羅慶德 羅武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請求就兩造共有坐落嘉義縣○○鄉○○段○○○○○○號土地分割,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3,604元(計算式:土地面積3,032.76平方公尺×民國108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200元/平方公尺×持分1/20=333,60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書記官陳雲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