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補字第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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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82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洋
訴訟代理人 蔡佩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雲鵬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8,402元,
應徵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本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