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2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268號債權人彰化縣永生儲蓄互助.法定代理人 林明豐 債務人 廖吉音 債務人 林敏 債務人 廖哲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萬伍仟叁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至償還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育玫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