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48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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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4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484號聲請人 王水源 訴訟代理人 王榮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柏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書記官蔡庭復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 王曾慶 第一商業銀行新店分行111年1月10日20,900元NA00000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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