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4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4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4408號債權人 賴澤義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德裕開發有限公司張景緒 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該部分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票款債權併向債務人張景緒個人請求給付之法律上原因及相關釋明證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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