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96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9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962號原告林○芸被告 蔡奕龍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本院111年度易字第23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之聲明及主張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涉犯上開妨害秘密罪嫌,業經本院判決無罪,依上開規定,此部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由本院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志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喻誠德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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