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42號上訴人即被告詠寶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恭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游萬隆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9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4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792,141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28,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書記官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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