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47號聲請人 黃永霖 訴訟代理人 簡心緹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書記官林憶蓉附表:111年度除字第000047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1拜寧騰能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拜寧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3-NY-0000000-0股票14479股票統編00000000(舊公司名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