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8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83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馨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62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一)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明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明係公司)」之記載,應補充為「明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址設彰化縣○村鄉○○村○○路0段0號,下稱明係公司)」。
(二)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7行至第8行「勞工投保薪資應按其全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為準」之記載,應補充為「勞工投保薪資應按其全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其每月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3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並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等級金額確實填報」。
(三)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4行至第15行「於100年3月起至109年6月間止」之記載,應更正並補充為「於100年9月起(聲請簡易判決書附表之時間係自100年9月起,其記載100年3月起應為誤載)至109年6月間止」。
(四)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原申報月投保薪(元)」、「應申報月投保薪(元)」之欄位名稱,應分別更正並補充為「原申報月投保薪資(新臺幣、元)」、「應申報月投保薪資(新臺幣、元)」。
(五)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時間」欄「106年2月」所列「原申報月投保薪資(新臺幣、元)」欄所載「34644」,應更正為「31800」。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二)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明係公司會計人員為本案犯行,係間接正犯。
(三)被告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後持之以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四)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明係公司會計人員,自100年9月起至109年6月間止,先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而使明係公司按月短繳勞保、健保費用之多次詐欺得利之行為,均係基於減少明係公司勞保、健保費用支出之單一目的,本於一個行為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並侵害相同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認係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屬接續犯,各僅為包括之一罪。
(五)犯罪之實行,學理上有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吸收犯等實質上一罪之分類,因均僅給予一罪之刑罰評價,故其行為之時間認定,當自著手之初,持續至行為終了,並延伸至結果發生為止,倘上揭犯罪時間適逢法律修正,跨越新、舊法,而其中部分作為,或結果發生,已在新法施行之後,應即適用新規定,不生依刑法第2條比較新、舊法而為有利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179號判決意旨)。查刑法第339條第2項雖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並自103年6月20日施行,而被告犯罪時間係自100年9月起至109年6月間止,橫跨刑法第339條第2項修正施行前、後。惟被告本案犯行既論以接續犯,並於修法後始為終了,自應逕適用修正後之新法,而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併此敘明。
(六)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詐欺得利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之詐欺得利罪處斷。
(七)被告於110年7月26日具狀向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自首本案犯行,有被告所具刑事陳報自首狀在卷可稽,並願接受裁判,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八)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減少明係公司每月應負擔之勞保及健保費用支出,竟未能據實填載業務上登載之文書,而短報員工 黃智揚 之薪資,足以生損害於員工黃智揚,且影響勞保局、健保署對於管理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業務之正確性,被告所為應予非難。併斟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於犯罪後自首並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九)被告所為雖使明係公司獲得減少支出應繳付之勞保費、健保費之不法利益,惟本案犯罪所得者既為明係公司,核與被告乃不同之人格主體,該等不法利益非屬被告之犯罪所得,自無從對被告諭知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書記官楊雅芳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6267號被告甲○○女6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13樓之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羅閎逸 律師
詹明潔 律師 魏宏哲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係明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明係公司)負責人 江永平 (所涉詐欺等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之妻,負責明係公司之人事業務,包括核算明係公司為員工申報之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薪資,為從事業務之人;黃智揚則係明係公司之員工,自民國100年3月21日起,至109年7月8日止受僱於該公司。詎甲○○明知明係公司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勞工投保薪資應按其全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第20條第1項第1款亦規定雇主應為員工投保全民健康保險,受雇者以其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亦明知黃智揚任職時之每月經常性薪資即全月薪資總額為如附表所示之實際薪資欄之金額,竟為降低投保單位明係公司每月應負擔之勞保及健保費用支出,而基於使明係公司獲得財產上不法利益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於100年3月起至109年6月間止,指示不知情之明係公司會計人員,將黃智揚之如附表所示原申報月投保薪資欄之內容,登載於其業務上製作之勞健保投保申報,並由會計人員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提出投保申請而行使之,致有實質審查權限之勞保局、健保署承辦人員均陷於錯誤,誤認黃智揚之月投保薪資數額,而據以核算明係公司、黃智揚應各自分擔之勞保及健保費用,因此減少明係公司對於勞工保險保險費及健保費之支出,足以生損害於黃智揚及勞保局、健保署推動管理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業務之正確性,明係公司並因而取得減少上開支出之不法利益。
二、案經甲○○自首後、黃智揚告訴及本署檢察官自動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甲○○之自白自白全部犯罪事實。2證人即被害人黃智揚之證述其受僱於明係公司期間,該公司短報其勞工保險保費、全民健康保險保費及少提撥其勞工退休金提繳金等事實。3另案被告江永平之供述伊為明係公司負責人,明係公司員工投保薪資之申報及勞工退休金之提繳,是由其妻即被告處理,伊很少過問。4告訴人薪資單、黃智揚勞工退休金差額比較表、告訴人歷年6%勞工退休金列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26號民事判決、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告訴人離職前6月平均工資為35,501元,被告因短報告訴人薪資,遭法院判決給付資遣費20萬5,080元,佐證明係公司將其投保薪資短報之事實。。5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9年11月3日保退三字第10960260591號函暨月提繳工資明細表、109年11月3日保退三字第10960260592號裁處書暨未覈實申報調整明細表明係公司因未按規定申報調整告訴人月提繳工資,遭勞動部處罰鍰5000元。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等罪嫌。又其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再被告於告訴人上開任職期間,先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自該虛報行為而按月均短繳勞保費用之多次詐欺得利之行為,均係基於減少公司勞保費用支出之單一目的,本於一個行為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所侵害之法益同一,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僅論以一罪。又被告係以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方式,達成詐欺得利之目的,係一行為而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詐欺得利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檢察官黃智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書記官陳演霈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時間實際薪資(元)原申報月投保薪(元)應申報月投保薪(元)100年9月290392190033300100年10月263672190033300100年11月291122190033300100年12月272032190033300101年1月317232190033300101年2月328832190033300101年3月293252190030300101年4月327962280031800101年5月283252280031800101年6月284502280031800101年7月286382280031800101年8月253252280031800101年9月274812280028800101年10月288882280028800101年11月286062280028800101年12月311372280028800102年1月288872280028800102年2月321362280028800102年3月325972280030300102年4月307372400031800102年5月308422400031800102年6月304622400031800102年7月287142400031800102年8月303002400031800102年9月300412400030300102年10月311422400030300102年11月323712400030300102年12月338472400030300103年1月316502400030300103年2月329872400030300103年3月306752400033300103年4月362832400033300103年5月340602400033300103年6月304932400033300103年7月306242400033300103年8月270192400033300103年9月290392400031800103年10月298002400031800103年11月308572400031800103年12月321122400031800104年1月342222400031800104年2月324122400031800104年3月306682400033300104年4月319082400033300104年5月371012400033300104年6月335852400033300104年7月361772400033300104年8月327622520033300104年9月384562520036300104年10月407132520036300104年11月485262520036300104年12月539622520036300105年1月463312520036300105年2月357172520036300105年3月389612520050600105年4月388312520050600105年5月396122520050600105年6月420202520050600105年7月370932520050600105年8月334592520050600105年9月330673180040100105年10月319223180040100105年11月309943180040100105年12月364653180040100106年1月364753180040100106年2月344463464440100106年3月399683180034800106年4月342353180034800106年5月358483180034800106年6月359203180034800106年7月363033180034800106年8月371543180034800106年9月365153180036300106年10月346783180036300106年11月328063180036300106年12月384833180036300107年1月374473180036300107年2月325063180036300107年3月399333180036300107年4月321463180036300107年5月317533180036300107年6月338993180036300107年7月314703180036300107年8月333703180036300107年9月353493180033300107年10月341713180033300107年11月388363180033300107年12月344403180033300108年1月334163180033300108年2月324503180033300108年3月324503180036300108年4月344343180036300108年5月339733180036300108年6月378453180036300108年7月405233180036300108年8月371103330036300108年9月390463330038200108年10月371103330038200108年11月402923330038200108年12月388593330038200109年1月330503330038200109年2月330503330038200109年3月341273330038200109年4月330503330038200109年5月385633330038200109年6月345263330038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