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保險簡字第1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保險解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11萬6,2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
1,83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