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522號上訴人 劉秀琴 被上訴人 羅婕瑀 (原名: 羅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劉素如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書記官林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