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321號原告 許世賓 即許世賓婦產科診所
董德明 即忠孝世賓婦產科診所被告 劉筱楓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十萬元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一,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核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9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81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310元(19,810元-500元=19,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勞動法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書記官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