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6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2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261號聲請人 邱進福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6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書記官張雅筑┌─────────────────────────────────────┐│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26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1│邱進福│土地銀行圓│109年1月23日│1,400,000│FH0000000│││││通分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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