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269號原告 杜柏蓁 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 律師被告 施昭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2,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莊哲誠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