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重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17號原告 施吳鵲 訴訟代理人 鄭三川 律師被告 唐世豪
陳天賜 江昶濬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唐世豪、陳天賜、江昶濬被訴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施吳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魏俊明法官白承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盈萩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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