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北簡字第14374號
原告 魯政華
被告 陳錦祥
上列當事人110年度北簡字第14374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0年11月9日下午4時16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翁挺育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000,000元及自民國110年8月2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40,6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4,000,000元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持有被告所簽發,付款銀行為第一銀行延吉分行,票號
為NA0000000、0000000號支票面額均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經提示後於民國110年8月27日不獲付款退票等情,已經原
告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以及原因關係之匯款證明,形式審
查相符,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三項準用第一項及第279
條第一項之規定,可以認定,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