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4374號民事判決

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北簡字第14374號

原告 魯政華

被告 陳錦祥

上列當事人110年度北簡字第14374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0年11月9日下午4時16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翁挺育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000,000元及自民國110年8月2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40,6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4,000,000元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持有被告所簽發,付款銀行為第一銀行延吉分行,票號

為NA0000000、0000000號支票面額均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經提示後於民國110年8月27日不獲付款退票等情,已經原

告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以及原因關係之匯款證明,形式審

查相符,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三項準用第一項及第279

條第一項之規定,可以認定,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