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小調字第205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小調字第2053號

原告 沈林金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尚維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劉尚維之住所或居

所,及附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

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

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如起訴不合此

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狀中有關被告部分,僅稱被告係住於「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並未表明被告之身分證字號,且經本院依職權查詢戶籍資料,亦無名為「劉尚維」之人設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則該址究竟是否為被告住所,尚難確認,是本院無法特定被告身分,致本院無從認定當事人能力之有無,亦無法送達文書,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