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41號原告羿昇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玉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羿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起訴狀附表所載物品之價額,並加計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二項3,143,182元之金額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書記官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