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12號原告 林仁彬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芷君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書記官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