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6號聲請人 蔡金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賴俊宏 等間因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補繳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書記官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