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38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4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叁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二、受刑人甲○○因施用第1級毒品等3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各1份在卷可查,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前揭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書記官吳政峯【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日期│及│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備註│││││(民國)│案號│院││(民國)│院││(民國)││├───┼───┼────┼─────┼─────┼─┼─────┼─────┼─┴─────┼─────┼───┤│1│施用第│有期徒刑│97年2月22│臺灣彰化地│本│97年度訴字│97年6月23│同左│97年7月7│彰化地│││1級毒│1年4月│日│方法院檢察│院│第1098號│日││日│檢97年│││品│││署97年度毒││││││度執字││││││偵字第986││││││第5808││││││號││││││號│││││││││││││││││││││││││││││││││││││││││││││││││││││││││││││├───┼───┼────┼─────┼─────┼─┼─────┼─────┼───────┼─────┼───┤│2│施用第│有期徒刑│97年4月28│臺灣彰化地│本│97年度訴字│97年7月30│同左│97年8月25│彰化地│││1級毒│1年4月│日│方法院檢察│院│第2028號│日││日│檢97年│││品│││署97年度毒││││││度執字││││││偵字第2412││││││第7248││││││號││││││號│││││││││││││││││││││││││││││││││││││├───┼───┼────┼─────┼─────┼─┼─────┼─────┼───────┼─────┼───┤│3│詐欺│有期徒刑│97年3月21│臺灣彰化地│本│97年度簡上│97年9月2│同左│97年9月2│彰化地││││6月│日│方法院檢察│院│字第210號│日││日│檢97年││││││署97年度偵││││││度執字││││││字第4338號││││││第730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