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聲字第12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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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1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保證金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二七號聲請人 徐承靖
徐雅俊 徐英機 徐惇華 徐淑媛 徐典聖 上列聲請人因與明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九五號、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一○○號、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六五號及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一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拾貳萬元。
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一月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淑敏
法官李彥文法官沈方維法官吳惠郁法官簡清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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