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聲字第12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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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1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處分再抗告聲請酌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二○號聲請人 賴瑩真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再抗告人昱奇環科有限公司與相對人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假處分再抗告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七三七號),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選任為金豐機器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聲請酌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伍仟元。
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一月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淑敏
法官沈方維法官簡清忠法官吳惠郁法官李彥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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