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1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償債務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一七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上隆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啟天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王惠民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七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
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一月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許澍林
法官葉勝利法官黃義豐法官鄭雅萍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