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聲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罪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四○號聲明人 郭玉順 上列聲明人因公共危險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0二年十月九日第三審確定判決(一0二年度台上字第四0九0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郭玉順因公共危險等罪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具狀聲明不服,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一月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賴忠星
法官蘇振堂法官呂丹玉法官吳燦法官張惠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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