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8年度店簡救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店簡救字第7號
聲 請 人 甲○○○(NGUY
上列聲請人與三研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以其與三研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98年店勞簡字第12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
勝訴之望,提出診斷證明書、戶口名簿、財產所得資料、法律
扶助申請資料)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
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 周美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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