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537號聲請人 陳秀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何盛文 、 許素香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起算日自民國幾年幾月幾日開始計算。(台端之聲請狀並未附附表。)
二、相對人何盛文、許素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