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002號原告 胡雅雯 訴訟代理人 梁繼澤 律師
陳為勳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佳芸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書記官高宥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