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聲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聲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82號聲請人 王敏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茂盛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25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259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了解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259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準備程序期日進行情形,以維護聲請人法律上之利益,爰依法聲請交付該次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三、查聲請人為本件之上訴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113年11月19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依前揭規定,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爰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金龍
法官曾鴻文
法官洪挺梧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書記官蔡曉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