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聲字第1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聲字第1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57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鄧兆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鄧兆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鄧兆光(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之民國113年8月13日刑事聲明異議狀及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091號刑事裁定各1份在卷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是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其中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部分,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部分,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而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之113年8月13日刑事聲明異議狀及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091號刑事裁定各1份在卷可佐,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其中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部分,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05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10月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存卷可按;上開刑事裁定所定應執行之刑,雖將因本院所為之本案定應執行刑裁定而當然失效,惟揆諸前揭說明,經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法律秩序之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性界限)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避免本案定應執行刑後反較定應執行刑之前更不利於受刑人。又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本院因而發函請受刑人於文到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受刑人於113年12月6日回覆表示:其已00歲,也服刑10年,身體越來越差,懇請准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0年,讓其早日返鄉和妻女度過晚年等語,有本院刑事庭113年12月2日113中分慧刑和113聲1578字第11744號函(稿)、送達證書、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各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59、163至165頁),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部分,均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相關案件,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部分,係犯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等犯罪態樣、犯罪時間間隔、侵犯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等情,而為整體評價後,就有期徒刑部分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於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其宣告刑之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部分,因無宣告多數罰金刑情形,不在本件定執行刑之列,併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蘇品樺法官周瑞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涂村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附表:受刑人鄧兆光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未經許可,持有子彈宣告刑有期徒刑16年6月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犯罪日期103年11月11日103年12月24日前某日至103年12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277、439號、104年度毒偵字第284號;併辦案號:104年度偵字第665、769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156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795號、104年度上易字第597號105年度訴字第15號判決日期104年8月13日105年3月2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795號、104年度上易字第597號(經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103號駁回上訴確定)105年度訴字第15號判決確定日期104年10月15日105年3月25日(協商判決)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3890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1527號編號1、2部分,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05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10月確定。編號3(以下空白)罪名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2年犯罪日期102年1月17日至102年1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第3987、421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286號判決日期105年5月1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286號(經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312號駁回上訴確定)判決確定日期105年12月1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7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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