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原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原附民字第8號原告 李政穎 被告 金長明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原訴字第2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陳盈孜法官劉致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蒼仁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