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65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信龍具保人黃麗琦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1年度執字第2226號、112年度執聲沒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麗琦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羅信龍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由具保人黃麗琦於民國109年9月21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3萬元,由具保人如數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嗣被告經本院以109年度原訴字第2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提起上訴後,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1034號判決、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4075號判決分別駁回上訴確定。被告之戶籍地址於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傳喚、拘提期間並未變動,亦未在監在押,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09年度原訴字第21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034號判決、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075號判決、國庫存款收款書、被告及具保人個人資本資料查詢結果、在監在押記錄表、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函、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業已逃匿。從而,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芝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鄧鈺樺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