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7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九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武璋被告乙○○右列被告等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學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