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6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四四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煙毒等罪,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分別於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月十九日、八十三年十一月十四日判處有期徒刑共二十五年六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九十一年十月一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一0六年三月十九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三六二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一0五年三月二十二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世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