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監宣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監宣字第31號聲請人 李鈺淇 關係人 林縈慧
林巧兒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李鈺淇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 林啓揚 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李鈺淇為林啓揚之母,林啓揚前經本院以106年度監宣字第79號民事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其母即聲請人為監護人,同時指定關係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姑母林縈慧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嗣聲請人於民國107年1月4日會同 林縈慧陳 報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清冊在案。今因聲請人家境清寒,又無固定收入,無法負擔養育有精神障礙心智缺陷之受監護人,因而需處分受監護人林啓揚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爰依民法第1101條規定,聲請裁定許可聲請人處分受監護人林啓揚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民法第1101條定有明文。且前揭法條規定,依民法第1113條規定,乃準用於成年人之監護。合先敘明。
三、經查,聲請人李鈺淇所為主張,業據其到庭陳述在卷,並提出戶籍謄本、房屋稅籍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籍圖謄本、買賣契約書在卷為證,亦核與證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林啓揚之嬸嬸 黃美娟 到庭結證稱:伊偶爾會跟聲請人接觸,林啓揚跟聲請人同住,有請看護24小時居家照顧林啓揚,看護1個月的薪水大約2萬多元,林啓揚需要的生活費包括看護費是由聲請人支付,聲請人在家裡做家庭手工,是以件計酬,伊先生是林啓揚賣財產的買主,也是林啓揚土地、建物的共有人,因為聲請人做家庭手工的收入不穩定,且家中除了林啓揚需要照顧外,還有1個女兒在讀大學,家裡需要用錢,所以需要賣房地等情相符,復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06年度監宣字第79號民事卷宗核閱無誤。茲審酌聲請人李鈺淇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林啓揚之母及實際生活照顧者,受監護宣告之人各項生活、照顧等事務皆由聲請人支應處理,是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得可用於支付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日常生活照護及開銷,堪認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益。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書記官林琬儒附表:
┌─┬────────────┬─────┬──────┐│編│地號、建號及門牌號碼│權利範圍及│面積││號││持分比例│(平方公尺)│├─┼────────────┼─────┼──────┤│01│宜蘭縣○○鎮○○段1137地│1/120│996.73│││號土地│││├─┼────────────┼─────┼──────┤│02│宜蘭縣○○鎮○○段1149-3│1/120│48.1│││地號土地│││├─┼────────────┼─────┼──────┤│03│宜蘭縣○○鎮○○段1149-4│1/24│112.31│││地號土地│││├─┼────────────┼─────┼──────┤│04│宜蘭縣○○鎮○○段1150地│1/120│517.76│││號土地│││├─┼────────────┼─────┼──────┤│05│宜蘭縣○○鎮○○段174地│1/120│500.79│││號土地│││├─┼────────────┼─────┼──────┤│06│宜蘭縣○○鎮○○段177地│1/120│702.92│││號土地│││├─┼────────────┼─────┼──────┤│07│宜蘭縣○○鎮○○段400地│1/600│40.52│││號土地│││├─┼────────────┼─────┼──────┤│08│宜蘭縣○○鎮○○段854地│1/600│32.5│││號土地│││├─┼────────────┼─────┼──────┤│09│宜蘭縣○○鎮○○段861地│1/8│491.97│││號土地│││├─┼────────────┼─────┼──────┤│10│宜蘭縣○○鎮○○段862地│1/24│1,287.25│││號土地│││├─┼────────────┼─────┼──────┤│11│宜蘭縣○○鎮○○段863地│1/16│146.89│││號土地│││├─┼────────────┼─────┼──────┤│12│宜蘭縣○○鎮○○段864地│1/16│132.9│││號土地│││├─┼────────────┼─────┼──────┤│13│宜蘭縣○○鎮○○路○○號未│1/24│121│││辦保存登記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