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142號上訴人宏華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美華 被上訴人宏洋環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宜庭 上列當事人間因106年度建字第142號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萬貳仟參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參仟玖佰貳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陳心婷法官黃乃瑩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書記官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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