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46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明全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因該被告罹有代謝性腦病變、呼吸衰竭、肝硬化等疾病,經家人送至朝陽護理之家(屏東市○○○路○段○○○巷○○號),現鼻子插有鼻胃管,無自我照顧能力,並有無法走路、不能自己坐立、需靠人扶起、無法言語等情,有卷附行政院衛生署屏東醫院100年8月12日之診斷證明書、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101年3月20日屏警分偵字第1010008531號函檢附之警員職務報告及被告現況之照片2張等在卷可稽,被告顯有因疾病不能到庭之情,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李佳容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書記官戴仲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