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勞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加班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訴字第14號原告 林双慶 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 律師複代理人 邱國逢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於民國101年4月5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以書狀擴張為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010,913元暨遲延利息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998元,然原告僅繳納20,0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99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建功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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