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減字第12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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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交聲減字第1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聲減字第123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臺北市大安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罰金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1月17日犯酒後駕車公共危險罪,經本院96年3月29日以96年度北交簡字第848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879號),判處罰金新臺幣53000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壹日,已於96年3月29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嚴君珮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