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交聲減字第1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聲減字第122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九二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罰金新臺幣肆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日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北交簡字第一四八九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撤緩偵字第九四號),判處罰金新臺幣九萬元,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郭顏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