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5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懋祺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09年度執聲付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懋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懋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年1月13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50544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綺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