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簡上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附民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屏東分處法定代理人乙○○附民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簡上字第13號竊佔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曾吉雄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書記官唐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