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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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71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屏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孫國禎
法官潘快法官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書記官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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