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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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654號聲請人 鄭束芳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禮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次按無利息見票即付之無記名證券,除利息、年金及分配利益之證券外,不適用第七百二十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七百二十五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九條第一項、民法第七百二十八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禮券,聲請公示催告。惟依首揭法條規定,上開禮券並不適用民法第七百二十五條得聲請公示催告,本件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102年度司催字第654號│├──┬──────┬──────┬──┬──┤│編號│發行公司│禮券號碼│張數│股數│├──┼──────┼──────┼──┼──┤│0001│遠東百貨禮券│Z000000000~│5│5250││││Z000000000│││├──┼──────┼──────┼──┼──┤│0002│陶板屋禮券│00000000~│12│6120││││00000000│││├──┼──────┼──────┼──┼──┤│0003│全家超商禮券│無│1│2000│├──┼──────┼──────┼──┼──┤│0004│新光三越禮券│無│1│1000│├──┼──────┼──────┼──┼──┤│0005│遠東百貨禮券│無│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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