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6號上訴人乙○○送達代收人甲○○被上訴人丙○○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4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4年5月1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4年5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6月21日
書記官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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